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道路运输经营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04180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4]192号 |
发布机构: | 厅运输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道路运输经营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03-13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厅运管局:
按照《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治理客运车辆在西安周边高速公路服务区违法违规经营专题会议纪要》(2014年第3次)要求,针对我省部分高速公路服务区存在的非法违规经营客运车辆倒客、载客现象,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一次高速公路服务区道路运输经营秩序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内部治理的长效监管和协调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疏堵结合、依法监管的原则,依托行业内部治理的长效监管和协调机制,加大打击非法经营和规范客运班线车辆经营行为工作力度,维护经营者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客运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专项整治活动有效开展,省厅成立高速公路服务区道路运输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省安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副组长:刘三刚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局长
刘向东 省交通运输厅运输处处长
成 员:叶普万 省高速集团总经理助理
鱼晓华 省交通集团党委委员
杨 军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副局长
张江怀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纪委书记
林 鸣 省交通运输厅运输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运管局,刘三刚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电话:029-87325952。
三、工作内容
集中整治高速公路服务区的非法营运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一)依法打击未取得营运资质的车辆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私自揽客、载客、倒客等非法营运行为。
(二)依法查处营运客车在服务区擅自转客、甩客、载客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活动自2014年3月15日至6月15日,为期三个月。活动结束后,此项工作要转入常态,坚持日常监管和重点巡查。
五、工作措施
(一)完善联合工作机制。各市(区)交通运输局要在省高速集团、交通集团的配合下,必要时积极争取公安交警部门支持,对服务区内非法经营的“黑车”予以严厉打击,维护经营者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二)落实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各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查处的服务区违法违规经营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汇总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违规经营车辆所属企业和驾驶员按照规定予以计分;对外省、市车辆和驾驶员及时报送省厅运管局,厅运管局协调省外和省内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处理,必要时报告交通运输部协调处理。
(三)夯实运输企业主体管理责任。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运输企业和汽车站(场)监管,督促运输企业对所属驾驶员进行规范经营和安全驾驶的警戒教育,汽车站(场)对出站车辆驾驶员进行告知,杜绝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下旅客及高速公路服务区非法违规揽客、载客。
(四)发挥系统监管协调机制作用。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要积极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工作便利;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在相关服务区布置客运车辆禁止载客、打击车托、票托的横幅、标语、电子屏,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大服务区的执法巡查力度,在“十一”及春运等重点时段派人入驻有关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交通运输局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组织精干得力的整治队伍,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力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厅运管局要做好全省整治活动的指导督查工作,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并将活动开展情况及时上报省厅。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在法定程序、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失职、不渎职、不越权;坚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对严重违法、违章者不降标准、不减力度,坚决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三)做好信息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形式,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动态,宣传客运车辆服务区揽客、载客的危害性,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引导旅客自觉抵制违法违规经营车辆。
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在整治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并于2014年6月23日前将总结报告报厅运管局,厅运管局汇总整理后,于6月30日前将全省总结报告上报省厅。
联系人:厅运管局 耿晓兵,029-87325952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3月12日